2022年11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与相关的规划相衔接,全面落实煤炭工业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促进煤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科学合理性,制定《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工业的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矿项目核准、建设、生产的基本依据,矿区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应在经评审的矿区资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详查及以上区域面积应超过矿区含煤面积60%。对决定矿区井(矿)田划分、建设规模和煤炭利用方向的主要勘查区域应达到详查程度。矿区内有多个地质勘查报告时,应编制地质勘查成果总结报告。对于达不到井(矿)田划分等要求的勘查区域应提出进一步补充勘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