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与规范全省美丽乡村养老机构的建设,农村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辽宁省《美丽乡村养老机构建设规程》DB21/T 3615-2022,自2022年9月30日起实施。
本规程规定了美丽乡村养老机构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建设规模与类别划分、选址及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设备和配套设施要求。本规程是为美丽乡村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美丽乡村养老机构建设规模及建设水平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美丽乡村养老机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批美丽乡村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美丽乡村养老机构建设全过程的衡量尺度。本规程适用于新建的美丽乡村养老机构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的美丽乡村养老机构工程以及除美丽乡村建设地区外其他农村地区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