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在村镇规划管理中的职责,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村镇(街道)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村镇是指村庄、街道、建制镇。 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镇规划建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应当遵循城乡融合、生态优先、节约土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多规合一的原则,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村镇建设与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相协调。 加强村镇规划与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融合,建立“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平台,实现村镇用地“一张图”管理。
本规定自2020年1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颁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