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推进资源高效利用,推动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本规划是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是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遵循。涉及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及区域规划,应当与本规划相衔接。本规划适用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矿产资源。本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2021—202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3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