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7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有关“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会议精神,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 号)和《自然资源部等 7 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 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土地使用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控制作用,规范四川省土地使用标准未覆盖或者超标准的建设项目合理用地,提高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效率,为科学用地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编制完成《四川省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导则》。
国家和四川省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涉密工程用地、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 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以及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
本导则中节地是指节约用地和集约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