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日,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和“十四五”规划纲要关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建村〔2021〕47号)及自治区《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新建村〔2021〕14号)有关要求,推进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编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美丽宜居村庄建设导则》(送审稿)。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美丽宜居村庄提供有力支撑。美丽宜居村庄建设应遵循科学推进、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绿色低碳、和谐发展,农民主体、共同缔造,党建引领、建管并重等原则,引领美丽宜居村庄建设。本导则主要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美丽宜居村庄建设。各地在使用导则时,应结合村庄实际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