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5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冀发〔2019〕30号)精神,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有关要求,规范我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增强规划操作性和可实施性,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为适应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规范河北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科学指导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推动乡村地区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范围内行政村(本导则所指村庄均为行政村)编制村庄规划,应按照本导则执行,并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可纳入城镇详细规划统筹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