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310005-2021,自2022年1月27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 染物排放管理。 GB/T 4754—2017中规定的医药制造业(C 27)中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C 277)和药用辅料及 包装材料(C 278)仍执行GB 37823的要求,不适用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