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007-2022,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 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设计处理能力≥50000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大气 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设计处理能力<50000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执行DB11/ 501的相关规定。 本文件不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锅炉、污泥焚烧装置、沼气发电机组、沼气拖动鼓风机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