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健全自治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标准体系,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4年版)》宁自然资发〔2024〕22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本《指标》有关规定。全区各类建设项目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条件,采用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和建设模式,大力推广先进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精心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确定建设用地指标。建设项目因国家、自治区尚未颁布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建设标准的,或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应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园区、工业项目集聚区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绿化用地。工业项目用地内部一般不得安排非安全生产必需的绿地,严禁建设脱离工业生产需要的花园式工厂。多层标准厂房项目原则上容积率不低于1.2,建筑系数不低于35%。鼓励建设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小微企业租用高标准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