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技术行为,保证可靠性鉴定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技术导则》闽建建安〔2024〕1号。
一、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含安全性鉴定,下同)原则上应符合《导则》要求。确因房屋建筑存在特殊情况,可靠性鉴定不按《导则》执行的(比如检查检测数量等),应在开展鉴定前对鉴定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时应邀请不少于3个专家,论证专家应采取回避原则,并从专家库中产生(专家库名单另行公布)。论证专家对论证结论负责,论证结论应明确鉴定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并可以保证鉴定结论准确。论证情况应体现在鉴定方案中,并在开展鉴定前将鉴定方案书面报送鉴定项目监管部门。
鉴定项目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专家论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经论证的鉴定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规定或无法保证鉴定结论准确的,应责令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情节严重的,报告省住建厅将相关论证专家移出专家库。
二、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不符合《导则》规定且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或未按经论证的鉴定方案进行鉴定的,应重新进行鉴定。
《导则》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书面反馈省住建厅工程处(安全),传真:0591-87615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