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4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营造安全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印发《海南省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琼建规〔2024〕6号。
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六)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七)气球等升空器具;(八)其他载体。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匾额、灯箱、文字符号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