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9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规范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及管理,加快推进城市照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制定《广东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的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镇、乡和未设镇建制工矿区的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绿道、碧道、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公众出行、户外活动安全和信息获取方便为目的的照明,主要包括道路、道路特殊区段及与道路相关的场所、公园、广场、标志标识等所必备的照明。景观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塑造城市夜间景观、丰富公众夜间生活为目的的照明,主要包括建(构)筑物、广场、公园、广告标识等的装饰性照明和灯光造景。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主要包括配电室、配电箱、变压器、灯杆、灯具、管线、工作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