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599-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向水环境直接排放的其他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也按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