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7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精神,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以及《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规办〔2021〕18 号)要求,指导和规范安徽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强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衔接传导,提高专项规划成果的规范性,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结合安徽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衔接技术导则(试行)》。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指导安徽省内各级各类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衔接工作。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包括自然保护地,交通、能源、水利、农业农村、信息、科技、市政、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科技、教育、医疗、体育、养老、殡葬等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旅游、矿产、林业等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称总体规划),以总体规划为基础,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战略、总体目标、国土空间布局、约束性指标、重大政策等强制性内容。专项规划有细化落实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流域)或特定领域的空间安排、衔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称详细规划)的作用,具有专门性、专业性、工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