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3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为进一步推进浙江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范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监督管理,印发《浙江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浙发改能源〔2024〕243号。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与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相关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制造、销售、施工、维护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相关设施,包括:(一)公用充电设施,指为非特定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二)自用充电设施,指在居住区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三)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所建设,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四)公用换电设施,即通过电池更换方式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服务的经营性换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