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 2011年01月0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