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教育基地认定》DB63/T2320-2024,自2024年09月2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自然教育基地认定的术语和定义、认定原则、申报条件、认定机构和流程及认定内容等。本文件适用于自然保护地、场馆场所、教育科研类自然教育基地的认定。注1:自然保护地类主要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注2:场馆场所类主要包括科技馆、博物馆、植物园、动物园等以及各类林下经济基地、林草种苗基地等。注3:教育科研类主要包括学校、科研院所中的重点实验室、科研中心、生态定位站、长期科研基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