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7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增耕地管理,确保新增耕地数 量真实、质量可靠,指标信息可追溯、可跟踪、可核实,根据《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 〔2017〕4 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 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 号)、《国土 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 通知》(国土资发〔2018〕31 号)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新增耕地核定办法(试行)》川自然资规〔2020〕8 号。
本办法所称新增耕地,是指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以及社会主体通过对未利用、低效利用和闲置、损毁和退化的土地进行开发、整理、复垦、修复等措施新增加的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耕地。本办法所称新增耕地核定,是指为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采取内业核实与外业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新增耕地来源合法合规性、地类、面积、质量等别和产能等进行核实认定的专项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2017 年1 月1 日以来,各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和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 以及社会主体自主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核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 地复垦建新指标实行分类管理的,新增耕地的核定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全 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新增耕地的核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