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483-2024,自2025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及处理设施的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和监督与实施。本文件适用于设计规模在500m3/d(不含)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设计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相关规定。农(林)场队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参照本文件进行监督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