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8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自然资源部和我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有关要求,印发《辽宁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辽自然资〔2024〕49号。
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承接落实,是对乡镇级行政区内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等工作做出的具体安排,是编制详细规划和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也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本导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内乡镇总规编制工作,涉农街道、经批准设立的独立工矿、农林场区参照本导则执行。空间紧邻、社会经济发展互补、公共基础设施共享的多个乡镇联合编制乡镇总规的参照本导则执行。全域位于市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乡镇,应作为市县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的组成部分,可不编制乡镇总规。规划范围应包括乡镇级行政区内全部国土空间。乡镇部分用地被划入市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规划范围应为乡镇全部行政辖区,在规划内容上侧重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规划管控。已与县级规划同步或合并编制的乡镇,可不再单独编制乡镇总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