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9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和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河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豫自然资规〔2022〕1号。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审批、使用和管理。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生活用房、工棚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农用地表土剥离的储备堆放场所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过程中临时性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