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锅炉定期检验导则》DB21/T3983-2024,自2024年07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检验结论和水(耐)压试验等。本文件适用于以下范围的固定式锅炉,其它锅炉可参照执行:1)额定蒸汽压力不小于0.1MPa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不小于30L的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8MPa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不大于50L的蒸汽锅炉除外);2)额定出水压力不小于0.1MPa且额定热功率不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大于0.4MPa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95℃的热水锅炉除外);3)额定热功率不小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