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关于推进零碳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针对雄安新区低碳建设现状,统一零碳园区评价的内容和方法,促进雄安新区零碳园区建设质量水平的提高,引导园区逐步实现零碳排放,制定雄安新区《雄安新区零碳园区评价标准第1部分:公共建筑园区》DB1331/T069-2023,自2024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雄安新区内以办公、医疗、商业、教学、会展(酒店)等为主要功能的公共建筑园区的评价,评价范围为园区运行阶段。同时园区设计阶段可参照本标准进行预评价。雄安新区零碳园区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相关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