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碳达峰和碳中和决策部署,适应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以降低园区总体用能需求、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园区碳排放为目标,明确园区碳排放核算统一方法,制定雄安新区《雄安新区园区碳排放核算标准第1部分:公共建筑园区》DB1331/T068-2023,自2024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雄安新区园区碳排放核算方法,包括园区内建筑碳排放量、园区公用设施碳排放量、交通碳排放量、废弃物处理碳排放量、碳汇以及外输能源减排量的核算方法与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雄安新区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以办公、医疗、商业、教学、会展(酒店)等为主要功能的公共建筑园区碳排放核算。园区碳排放核算方法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雄安新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