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9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加强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保障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升福建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和行政监管水平,改善乡镇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福建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涉及排放水质标准等其他相关职能部分,按有关文件执行。乡镇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镇污水处理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乡镇生活污水,是指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控制区内建成区居民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污水,主要来源于炊事、洗衣、洗浴、冲厕、清扫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为发展乡镇经济而开展的工业活动产生的污水。本办法所称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乡镇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户井、检查井、污水管网、提升泵站、处理终端等,不含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