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DB3210/T1180-2024,自2024年06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内容、监督机制及处理、档案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于拟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请集体讨论决定前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参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