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结合江西省实际,印发《江西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自然资发〔2024〕2号。
城镇开发边界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各类开发区。在乡、林场、垦殖场等范围内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的,按照本细则执行。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分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和特别用途区。其中:(一)城镇集中建设区是根据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满足城镇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允许开展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二)城镇弹性发展区是为应对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镇集中建设区外划定的,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方可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三)特别用途区是为完善城镇功能,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保持城镇开发边界的完整性,根据规划管理要求需划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重点地区,主要包括与城镇关联密切的生态涵养、休闲游憩、防护隔离、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地域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