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1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在山西省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住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本办法所称规划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对农户申请自建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作出审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