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6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为规范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印发《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及权限划分方案》沪环规〔2024〕3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规实行设置审批。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设计及批准排污能力的提高,包括污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污染物种类等的增加。内附:1.青草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2.陈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3.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4.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5.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6.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7.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相关省界缓冲区名录及范围;8.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相关省界缓冲区名录及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