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6日,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生态产品总值核算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的生态产品总值主要包括森林、草地、农田、湿地、荒漠、城市、海洋生态产品价值七个部分。结合东北地区生态环境资源特色,增加了冰雪生态产品价值(可选项)核算内容。另外,根据《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要求,为有效解决生态产品“难度量、难抵押、难交易、难变现”问题,本标准在行政区域单元生态产品总值基础上,增加了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可选项)核算内容。本标准规定了辽宁省森林、草地、农田、湿地、荒漠、城市、海洋、冰雪生态产品价值的工作程序、核算指标体系和方法、生态产品目录清单、数据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市、县(区)、镇(乡)、村等各级行政区域、重要生态空间及辽宁省管辖的内水、领海海域范围内的生态产品总值(GEP)核算以及特定地域单元的生态产品价值(VEP)核算,包括与生态产品总值内涵相同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核算、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等工作。其他功能相对完整的生态自然地理区域以及由不同生态系统类型组合而成的地域单元,可参照本文件开展生态产品总值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