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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3.20-《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2024年3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工作年限内具有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工作年限50年的现有建筑,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相同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工作年限少于50年的现有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工作年限50年鉴定的建筑。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抗震鉴定的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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