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用地审批质效,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晋政发〔2024〕6号。
山西省91个县(市)在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辖范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四至范围除外),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范围内的村民住宅,涉及省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山西省91个县(市)在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辖范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四至范围除外),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建设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