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8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制定《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国家、省规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高于我市的,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执行。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并给予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