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4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河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提升规划管理水平,印发《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4〕1号。
在乡村规划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农村村民住房、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以及其他符合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法定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行为,应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许可主体为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项目(以下简称乡村建设项目)的许可主体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应包括:地块位置、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乡村建设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应包括:地块位置、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风貌等。对于公路沿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需要加强保护的区域及周边的建设行为,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和深度提出进一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