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汛隐患排查治理规范水利工程》DB11/T2193-2023,自2024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防汛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防汛隐患排查、防汛隐患治理、防汛隐患上报与核销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以下水利工程的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a)三级以上河道(段);b)5级以上的既有堤防工程;c)有防洪任务的既有大型和中型涵闸、泵站、橡胶坝等河工建筑物;d)库容大于10万m3且大坝等级为Ⅳ级以上的既有水库工程(包括利用大坝挡水形成水库的水电站工程);e)已建成的蓄滞洪区;f)Ⅴ等以上既有引调水工程;其他情况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