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0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为促进全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补齐配套托育服务设施短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制定《安徽省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等工作。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配套托育服务设施指为0—3岁婴幼儿提供安全可靠照护服务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