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8日,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浙林保〔2021〕75号。要求:
一、各地应将《负面清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管理,按照《负面清单》要求编制或修编自然保护地总体-2-规划,强化《负面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
二、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金融部门不得提供信贷等融资业务。
三、列入《负面清单》限制类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论证,不得破坏、影响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控制各项指标,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加强辖区内涉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建设活动;加强可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各地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