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0号)第三章第八条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文化转工业用地也有先例,如《温州市机场片区通用航空产...

发布于202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