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人口长期发展战略,优化生育政策,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完善人口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一节 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推动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释放生育政策潜力。完善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政策和产假制度,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改善优生...

发布于2021-03-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各种运输方式一体化融合发展,提高网络效应和运营效率。完善综合运输大通道,加强出疆入藏、中西部地区、沿江沿海沿边战略骨干通道建设,有序推进能力紧张通道升级扩容,加强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构建快速网,基本贯通八纵八横高速铁路,提升国家高速公路网络质量,加快建设世界级港口群和机场群。完善干线网...

发布于2021-03-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着眼于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先机,培育先导性和支柱性产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化、集群化、生态化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17%。 第一节  构筑产业体系新支柱 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应用,增...

发布于2021-0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耕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发布于2021-03-13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法律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在继续保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较大修改。总体上看,主要有八大变化:1.在原来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的基础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

发布于2021-03-11

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经依法批准,转让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办理转移登记;转让后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应当依法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办理转移登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出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缴纳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

发布于2021-03-01

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存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和社...

发布于2021-03-01

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修订):第二十条  依法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

发布于2021-03-01

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根据国务院授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设区的...

发布于2021-03-0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布于2021-03-01

参照《地震震级的规定 GB17740-2017》:测定短周期体波震级mb,应将垂直向宽频带记录仿真成DD-1短周期地震仪记录,测量P波波列(包括P,pP,sP,甚至可以为PcP及其尾波,一般取在PP波之前)质点运动位移的最大值,按式(5)计算:    式中:        A——P波波列质点运动位移的最大值,单位为微米(μm);        T——A对应的周期,单位为秒(s);        △...

发布于2021-02-28

参照《地震震级的规定 GB17740-2017》:测定浅源地震的面波震级Ms,应将原始宽频带记录仿真成基式(SK)中长周期地震仪记录,使用水平向面波质点运动位移的最大值及其周期,按照式(2)计算:    式中:        A——水平向面波最大质点运动位移,取两水平向质点运动位移矢量和的模,单位为微米(μm);        △——震中距,单位为度(°);          T——A对应的周期,...

发布于2021-02-28

参照《地震震级的规定 GB17740-2017》:地震速报  rapid earthquake information report对已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等的快速测报。

发布于2021-02-28

参照《地震震级的规定 GB17740-2017》:震源深度  focal depth震源与震中的距离。

发布于2021-02-28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2021年1月4日),全面促进农村消费:加快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体系,改造提升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深入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和农产品出村进城,推动城乡生产与消费有效对接。促进农村居民耐用消费品更新换代。加快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推进田头小型仓储保鲜冷链设施、产地低温直销配送中心、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完善...

发布于2021-02-21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2021年1月4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加快研发干旱、寒冷地区卫生厕所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强中西部地区农村户用厕所改造。统筹农村改厕和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源头分类减量、资源化处理利用,建设一批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健全农村...

发布于2021-02-21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2021年1月4日),接续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实施脱贫地区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广泛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深化拓展消费帮扶。持续做好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统筹用好公益岗位,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吸纳更多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就地就近就业。在脱贫地区重点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

发布于2021-02-21

参照《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GB 51077:电池更换站可设置围墙,也可采取全开放式布置形式,围墙的形式应根据站址位置、城市规划和环境要求综合确定。站内道路的设置应满足消防及服务车辆通行的要求。入口和出口宜分开设置,明确指示标识。站内外行车道应根据电池更换站的建设规模及行驶车辆类型采用单向或双向通行道路。进出站道路应与站外市政道路顺畅衔接。站内单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行车道宽度不应小...

发布于2021-02-17

参照《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GB 51077:电池更换站应设有在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撬装式换电站可利用周边道路或空旷区域作为安全撤离通道。电池更换站宜设置临时停车场地。临时停车场地的大小应根据电池更换站的规模及入站的车流量进行合理考虑,其布置不应妨碍车辆的电池更换和正常通行。撬装式换电站可利用周边已有停车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

发布于2021-02-17

参照《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GB 51077,电池更换站的站址不宜选在下列场所:1 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电池更换站有影响的矿藏地点;2 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要求;3 当无法远离时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4  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电池更换站选址应...

发布于202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