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信丰县某制砖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铁石口镇乙口村土地60.45亩(永久基本农田13.63亩)堆放制砖原料和渣土、硬化道路。2020年7月,信丰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12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7月,信丰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该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

发布于2021-12-23

2006年7月,凤台县某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村农用地103.9亩建旋转窑及配套设施。2019年4月,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5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8月,凤台县纪委监委对该村原党支部书记刘某、时任党支部书记刘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20年10月,凤台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原党支部书记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发布于2021-12-23

2017年10月,武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响水镇城南居委会八组、小尖镇四丰居委会六组土地45.61亩(耕地40.36亩)建房。2018年8月,原响水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1月,射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武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发布于2021-12-23

2009年11月开始,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嘉定区江桥镇红光村土地41.30亩(耕地40.42亩)建停车场。2018年10月,原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立案查处,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12月,嘉定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该公司法人代表许某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发布于2021-12-23

2017年8月,壶关县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龙泉镇龙潭河村、老东河村土地11.43亩(耕地11.25亩)建设客运站。2018年3月,原壶关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3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该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发布于2021-12-23

2020年3月,田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通州区宋庄镇平家疃村、翟里村农用地40.11亩(永久基本农田33.84亩)堆放渣土、建筑垃圾。同年3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立案查处,9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2月,通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万元,没收非法所得。

发布于2021-12-23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5号:合法新增建设用地(一)具体情形1.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供地的图斑或地块。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在动工建设以前办理了供地手续,且在批准范围内建设的图斑或地块。政府为供地而进行土地平整的图斑或地块可以不提供供地手续。对于各类基础设施用地,提供划拨决定书等供地文件。2....

发布于2021-12-02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文: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

发布于2021-11-11

生态修复适应性管理 adaptive management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 根据修复后生态系统的监测结果评估修复目标的实现情况及技术措施的有效性,据此通 过修正、改进修复技术措施,或引入进步的修复技术和措施,以促进生态系统的正向发展。

发布于2021-10-28

繁殖体 propagules 红树植物的繁殖材料,包括胚轴、果实和种子等。

发布于2021-10-28

红树林迹地 deforested mangrove site 红树林被破坏后还未恢复红树林植被的区域。

发布于2021-10-28

真红树植物 true mangrove专一性地生长在海岸潮间带的木本植物及 2 种草本植物(卤蕨和尖叶卤蕨)。

发布于2021-10-28

参照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5.3 城镇集中建设区 5.3.1用途准入 城镇集中建设区各类城镇建设用途的准入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鼓励建设用地的复合性开发,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细则中按照用途相近、功能兼容、互无...

发布于2021-10-08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发布于2021-09-22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发布于2021-09-22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发布于2021-09-22

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

发布于2021-09-22

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发布于2021-09-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次修订)(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

发布于2021-07-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次修订)(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发布于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