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居住区用地面积应包括住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住区范围内与居住功能不相关的其他用地以及本居住区配套设施以外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应计入居住区用地;2 当周界为自然分界线时,居住区用地范围应算至用地边界。3 当周界为城市快速路或高速路时,居住区用地边界应算至道路红线或其防护绿地边界。快速路或高速路及其防护绿地...

发布于2020-07-28

参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3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表4.0.9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

发布于2020-07-28

参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表4.0.4 公共绿地控制指标注: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

发布于2020-07-28

参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3的规定。表4.0.1-3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发布于2020-07-28

参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1的规定;表4.0.1-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发布于2020-07-28

中心城区重点突出服务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和城市治理工作创新。其中:朝阳区重点突出文化、国际化、大尺度绿化建设,结合土地综合整治,分级分类细化研究建设用地减量方式,积极探索了内涵集约、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海淀区聚焦中关村科学城建设和三山五园地区的整治提升,开展城市双修,建立了街镇责任规划师制度,创新了城市治理手段;丰台区突出了南中轴对城市空间结构的统领作用,以增绿、减量、提质为重点任务,细化规划实施方案...

发布于2020-07-28

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凡含有居民点的风景区,应编制居民点调控规划;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应编制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包括:现状、特征与趋势分析,经营管理与社会组织,居民社会空间结构、布局与人口发展规模,居民点性质、职能和调控类型,产业引导等内容。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1 应建立适合风景区特点的社会运转机制,应保证居民生产生...

发布于2020-07-27

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分类保护应包括文物古建、遗址遗迹、宗教活动场所、古镇名村、野生动物、森林植被、自然水体、生态环境等,并提出保护规定。

发布于2020-07-26

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外围保护地带划定与保护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风景区自然要素空间密切关联、具有自然和人文连续性,同时对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防护各类发展建设干扰风景区具有重要作用的地区,应划为外围保护地带。2 外围保护地带严禁破坏山体、植被和动物栖息环境,禁止开展污染环境的各项建设,城乡建设景观应与风景环境协调,消除干扰或破坏风景区资源环境的因素。

发布于2020-07-26

风景区总人口容量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人口、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风景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m2时,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2 当风景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3 居民容量应根据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生态环境等重要要素的容量分析确定。风景区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口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人口、当地居民三类人口。2 一...

发布于2020-07-26

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风景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界限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应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2 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3 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发布于2020-07-26

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确定风景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1 应确保景源特征与生态环境的完整性。2 应保持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的连续性。3 应满足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4 应有利于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发布于2020-07-26

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风景名胜资源分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 景源评价分级应分为五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2 景源等级应根据景源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确定。3 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4 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级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国际吸引力。5 二级...

发布于2020-07-26

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景源评价应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析,评价指标的选择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风景区或部分较大景区评价时,宜选用综合评价层指标。    2 对景点或景群评价时,宜选用项目评价层指标。    3 对景物评价时,宜选用因子评价层指标。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指标层次表

发布于2020-07-26

游览解说系统 interpretation system在风景区内建立的由解说信息及信息传播方式通过合理配置、有机组合形成的游览解说体系。

发布于2020-07-26

游人容量 tourist capacity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允许容纳的游人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也称游客容量。居民容量 residents capacity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和维护风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

发布于2020-07-26

参考《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 general planning为保护培育、合理利用和经营管理好风景区,发挥其综合功能作用、促进风景区科学发展所进行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总体规划,是统一管理风景区的基本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发布于2020-07-25

依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 除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等城市、大城市的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0m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2 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近边缘线不应小于5.0m;3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0m;4 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

发布于2020-07-25

依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及其建筑物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基地内建筑物的布局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筑控制线的规定;2 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留出空地或道路;3 当相邻基地的建筑物毗邻建造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4 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满足周边建筑物的日照标准;5 ...

发布于2020-07-25

绿地休闲区,是指以公园绿地、广场用地、滨水开放空间、防护绿地等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1)主要构成 绿地休闲区是规划确定的城市中主要公共开放空间的总体结构与布局,保障市民日常公共活动所需的绿地与广场空间,满足城市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等功能的需求。 (2)主要管控要求 绿地休闲区内采用用途准入+指标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绿地休闲区应安排好点、线、面结合的城市绿地系统结构,为市民提供便捷可达、充足友好的...

发布于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