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全域土地整治的理念和指导思想最早来源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其对全域土地整治的内涵的界定仅仅局限于在内容上融合多种整治类型的区域性综合整治,缺乏对全域土地整治在实际工作中的概念界定与规划实施推进等问题的探讨与明确。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使得如何实现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资源利用强度的科学设定、生态服务功能的最大化和自然资源的永续使用及人地和谐...

发布于2020-08-18

土地整理按对象分为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发布于2020-08-18

土地开发整理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发布于2020-08-18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村庄规划、集镇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发布于2020-08-18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备案制度。

发布于2020-08-18

2020年7月31日上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并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陈尘肇表示,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他特别强调,针对新增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既包括行政责任的追究,也包...

发布于2020-08-16

规划黑线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的用地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原则上在电力规划黑线以外,建筑物任何部分不得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

发布于2020-08-11

不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发布于2020-08-11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宅基地转让做出其他条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规定要求。

发布于2020-08-11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进一步要求,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

发布于2020-08-11

一是资金奖励和补助。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用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奖励、补助等。二是金融创新支持盘活利用项目。条件成熟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项目。推动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提供支持。三是资源项目社会推介。结合乡村旅游大会、农业嘉年华、农博会等活动,向社会推介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

发布于2020-08-11

《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提出,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盘活利用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

发布于2020-08-11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

发布于2020-08-11

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是物权权利归属的凭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的规定,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后,统一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发布于2020-08-11

2018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2020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按照中央要求,农业农村部将牵头组织试点,拓展试点范围,丰富...

发布于2020-08-11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发布于2020-08-11

农村宅基地具有严格的福利保障属性和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居住生活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 而城镇居民的购买行为,显然既不是福利保障又没有身份属性,而是一种将宅基地上房屋进行市场交易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为政策所明令禁止。

发布于2020-08-09

1.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农村基础设施、设施农用地。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 3.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

发布于2020-08-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版修正案以永久基本农田字眼全面替代了第二次修正案中的基本农田。因此,永久基本农田是在基本农田概念基础上提出来的,它既不是在原有基本农田中挑选的一定比例的优质基本农田,也不是永远不能占用的基本农田。

发布于2020-08-07

参照《罗明 等 | 基于自然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思考》:永续农业(Permaculture)。永续农业是发掘大自然的运作模式,以自然为师,将从自然和传统的土地文化中学习到的知识与经验,应用到人类环境中,开发出生态的生产食物,搭建住所,储存水,设计经济和治理系统的方法(如重力驱动的集水、蓄水和灌溉系统),以满足人类的需求。永续农业伦理是照顾地球,照顾人类,分享盈余。永续农业理念最早起源于1911年,美...

发布于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