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要统筹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模式。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盘活利用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是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二是利用闲置住宅发展...

发布于2020-08-11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

发布于2020-08-11

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是指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在全国部署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

发布于2020-08-11

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在依...

发布于2020-08-11

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 1、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相关内容如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发布于2020-08-07

1、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加的耕地,正在实施整治的中低产田。 2、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质量高于本地区平均水平且坡度小于15度的耕地。 3、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的耕地。 4、已经划入两区的优质耕地。 5、集中连片、规模较大,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等。

发布于2020-08-07

在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过程中,工程修复技术较物理修复技术、化学修复技术和生物修复技术具有更长远的修复效果,而且是多种修复措施配合使用。同时2500多年、长达2700千米的中国运河系统,玛雅人的灌溉系统,叙利亚和罗马的水系统,以及当代的海涂围垦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工程措施,都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修复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例如修建路、沟、渠、涵、桥、蓄水池、挡土墙、护岸堤、土壤重构等工程技...

发布于2020-08-07

制定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办法,明确整合归并规则,严格报批程序。对同一自然地理单元内相邻、相连的各类自然保护地,打破因行政区划、资源分类造成的条块割裂局面,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完整、物种栖息地连通、保护管理统一的原则进行合并重组,合理确定归并后的自然保护地类型和功能定位,优化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被归并的自然保护地名称和机构不再保留,解决保护管理分割、保护地破碎和孤岛化问题,实现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在...

发布于2020-08-05

依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脆弱以及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

发布于2020-08-05

建立自然保护地目的是:1、守护自然生态,保育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与地质地貌景观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2、服务社会,为人民提供优质生态产品,为全社会提供科研、教育、体验、游憩等公共服务;3、维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并永续发展。

发布于2020-08-05

结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公园是指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可持续利用的区域。确保森林、海洋、湿地、水域、冰川、草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所承载的景观、地质地貌和文化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

发布于2020-08-05

1、研究制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建设。2、梳理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多规合一改革涉及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条款,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施行,并做好过渡时期的法律法规衔接。3、完善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配套政策,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实施。

发布于2020-08-05

依据《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1、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2、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

发布于2020-08-05

一、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由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印发。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由省级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三、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1、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省级政府报国务院审批;2、其他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明确规划编制审批内容和程序要求(一般为上一级人民政府审...

发布于2020-08-0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发布于2020-08-0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发布于2020-08-02

应遵循《不动产单元编码规范》,划分不动产单元,编制28位具有唯一性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缺少图形数据的情况,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空间数据,并与属性信息关联挂接:(1)如果有纸质图件资料,对纸质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生成带坐标的空间数据;(2)如果没有纸质图件资料,条件具备的,可开展野外实测;条件不具备的,可结合实地勘丈,在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上进行勾绘;确实没有条件开展野外实测和影像图勾绘的,可采集院落中心...

发布于2020-07-29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用)》等已有标准规范,已经可以涵盖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整合入库和汇交。因此,不再专门制定针对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标准规范,后续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出相关要求。

发布于2020-07-29

办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时,应在登簿的同时实时上传登记成果信息,不应批量上传。目前,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联通,地方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可通过已经部署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统一接入系统,实现登记数据的自动上传。

发布于2020-07-29

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对不动产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发布于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