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其他公用设施用地指除供水用地 排水用地 供电用地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通信用地 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环卫用地 消防用地 水工设施用地 干渠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发布于2020-09-26

参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环卫用地指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发布于2020-09-26

参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城镇道路用地指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专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发布于2020-09-26

参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港口码头用地指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不包括港口客运码头等交通场站用地。

发布于2020-09-26

参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公路用地指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已纳入城镇集中连片建成区,发挥城镇内部道路功能的路段,以及公路长途客货运站等交通场站用地。

发布于2020-09-25

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政府违法批地建设大沙河仡佬文化国际生态旅游度假区项目案:2014年8月以来,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政府陆续违法批准使用大磏镇文家坝村土地230.75公顷(3461.28亩)建设大沙河仡佬文化国际生态旅游度假区项目,其中耕地122.52公顷(1837.8亩)、永久基本农田0.0746公顷(1.12亩)。2019年12月,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遵义市自然资源局联合调查。2...

发布于2020-09-23

湖北省武汉市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驾校项目案:2018年6月,湖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东风村、黄金村和雷竹村土地51.28公顷(769.20亩)建设驾校,其中耕地38.01公顷(570.16亩),永久基本农田9.16公顷(137.43亩)。2019年5月,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立案查处。2019年7月,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挂牌督办。目前,尚未处理到...

发布于2020-09-23

参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二类仓储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不可布局于居住区和公共设施集中区内的物流仓储用地。

发布于2020-09-23

参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仓储用地指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设施用地,包括附属设施、道路、停车场等用地。包含一类仓储用地、二类仓储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

发布于2020-09-23

参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残疾人社会福利用地指为残疾人提供居住、康复、护养等服务的设施用地,包括残疾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等设施用地。

发布于2020-09-23

参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医疗卫生用地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包含医院用地和公共卫生用地。

发布于2020-09-21

参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体育用地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企事业、军队等机构内部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包含体育场馆用地、体育训练用地。

发布于2020-09-21

参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特殊教育用地指盲、聋、培智学校、综合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等用地。

发布于2020-09-21

参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小学用地指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用地。

发布于2020-09-21

科研用地指科研机构及其科研设施用地。

发布于2020-09-21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指配套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高层住宅为主的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附属绿地、停车场等用地。

发布于2020-09-21

参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城镇住宅用地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不含配套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等用地。包含一类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三类城镇住宅用地。一类城镇住宅用地指配套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附属绿地、停车场等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指配套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高层住宅为主...

发布于2020-09-21

参照《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树大于合理株树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发布于2020-09-20

依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发布于2020-09-18

依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4号 部委联合发文,2019.12.17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发布于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