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证登记簿中的每一个数据项的填写都经过严格把关,没有空项。确实无法填写的,对于文本型字段,可使用斜杠/代替,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对于日期型和数值型字段,可以为空,但要在备注栏内进行说明。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须对报文上传情况设置提醒,对上传失败的报文及时分析原因,将内容完善后重新上传,并详细记录上传登簿日志。

发布于2020-07-29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与其他类型不动产数据一样,数据的完备、准确、规范是保障登记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开展信息共享服务的保障。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完善存量数据。对存量登记资料进行清理和标准化整合,补充完善缺失的重要数据项。二是规范增量数据。在日常登记业务中,完整、规范、准确的填写登记簿,为今后开展登记业务和...

发布于2020-07-29

对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应本着管理不改变产权归属原则,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属于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发布于2020-07-29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

发布于2020-07-29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发布于2020-07-29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发布于2020-07-29

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发布于2020-07-29

不一定。地籍测绘中应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控制测量。在本次工作中,采用解析法测量的,根据需要开展控制测量。采用图解法和勘丈法的地区,无需开展控制测量。

发布于2020-07-29

地籍测绘的技术方法主要包括:解析法、图解法和勘丈法等。各地应坚持需求导向,统筹考虑现实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以满足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需求为目标,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地籍测绘方法和技术路线,不能盲目追求高精度、不切实际一律要求界址点、房屋等全部采用解析法实测。同一地区可分别选用不同的方法。要充分利用规划、审批、核验等测量资料,避免重复测绘。

发布于2020-07-29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

发布于2020-07-29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坚持不变不换是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要求,是对原有登记成果的尊重和延续,也是保持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的需...

发布于2020-07-2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

发布于2020-07-29

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是空间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开发边界划得太大,失去控制意义;如果开发边界划得太小,一方面会影响发展,另一方面还可能会刺激房价,如何做到适度?住建部门在城市规划时曾划定三区四线,国土部门在土地规划时也曾划定三界四区,这些都是事实上的城市开发边界。但是,这些城市规划边界在实践中都并未取得预期效果,新的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如何创新、如何完善、如何实施。

发布于2020-07-29

首先点取mapgis:菜单其他->OLE拷贝,接着打开word,点取粘贴Mapgis数据就复制到word文档里即可。

发布于2020-07-28

参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注:加*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划标准有关规定。

发布于2020-07-28

参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绿地面积计算方法应符合所在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2 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0m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3 当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

发布于2020-07-28

参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居住区的路网系统应与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机衔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住区应采取小街区、密路网的交通组织方式,路网密度不应小于8km/km2;城市道路间距不应超过300m,宜为150m~250m,并应与居住街坊的布局相结合。2 居住区内的步行系统应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求,并应便捷连接公共交通站点;3 在适宜自行车骑行的地区,应构建连续的非机动车道;4 旧区改建...

发布于2020-07-28

参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配套设施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配置,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依照其服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2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街道办事处等服务设施宜联合建设并形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hm2...

发布于2020-07-28

参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m2/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m2/人;2 宽度不应小于8m;3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发布于2020-07-28

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T50298-2018,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可包括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洪水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气象灾害、海洋灾害和游览安全防护等,宜根据风景区灾害特点编制。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应统筹防灾发展和防御目标,协调防灾标准和防灾体系,整合防灾资源。规划设防标准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相关自然灾害防治条例或标准中的规定。综合防灾避险规划应以风景游览区和旅游服务区为重点,梳...

发布于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