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建设用地是相对于新增建设用地的概念,主要包括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城镇低效用地、到期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等。这里特指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两类。批而未供土地:指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满两年没有供应出去的土地。闲置土地: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未动工开发);已动工开发但开发...

发布于2021-03-21

依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是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依据,不得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等取代详细规划实施规划许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详细规划,细化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用途管制要求,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程序予...

发布于2021-03-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贯彻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规划实施的各领域和全过程,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作用,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融入规划实施...

发布于2021-03-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强化政治监督,深化政治巡视并强化整改落实。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使监督体系更好融入国家治理体系...

发布于2021-03-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精准、科学、依法、系统治污,协同推进减污降碳,不断改善空气、水环境质量,有效管控土壤污染风险。 第一节 深入开展污染防治行动 坚持源头防治、综合施策,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加强城市大气质量达标管理,推进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地级及...

发布于2021-03-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实施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行动,健全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 第一节 全面完善产权制度 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施民法典,制修订物权、债权、股权等产权法律法规,明晰产权归属、完善产权权能。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

发布于2021-03-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治理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不断提高决策科学性和服务效率。 第一节 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 建立健全国家公共数据资源体系,确保公共数据安全,推进数据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汇聚融合和深度利用。健全数据资源目录和责任清单制度,提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功能,深化国家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等...

发布于2021-03-13

村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申请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日内组织实地验收,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提交的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未按批准要求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属于建新退旧的,将旧宅基地在90日内退还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予验收。 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

发布于2021-03-13

自然环境要素指与人们生活和生产环境相关联、具有一定历史和文化意义(如历史故事、传说、文化象征等)的古树、山体、水体等环境。

发布于2021-03-09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2004年3月20日国发明电1号)规定: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

发布于2021-03-08

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应按照规定程序划定确认。征收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和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以外的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发布于2021-03-08

基本农田种葡萄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等义务。在基本农田上种葡萄不属于非农建设。《承包法》还明确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原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

发布于2021-03-08

1、分等定级的依据是什么? (1)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设立自然资源部,明确自然资源部要履行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及价格评估的职能。 (2)2019 年 4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 (3)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

发布于2021-03-07

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从水源集中取水,经必要的净化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水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分散居住户使用简易设施或者工具直接从水源取水的供水工程。

发布于2021-03-05

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调节和土地投放总量、结构、时序等衔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建立城乡统一的公示地价体系和地价更新制度。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城乡统一的公示地价体系,并根据公示地价和土地资产处置、配置规...

发布于2021-03-01

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

发布于2021-03-01

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调查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应当包括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事项。...

发布于2021-03-01

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要求进行补划,并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其应当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按照当地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将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以外一定数量的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发布于2021-03-01

参照《地震震级的规定 GB17740-2017》:震中距  epicentral distance地震震中至某一指定地点的地面距离。注:在测定地方性震级ML时,震中距的单位为千米(km);在测定面波震级MS、宽频带面波震级MS(BB)、短周期体波震级mb和宽频带体波震级mB(BB)时,震中距的单位为度(°)。1°≈111.2km。

发布于2021-02-28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监管。 下列行为相对比较严重: (一)采取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 (二)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三)在编制、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发布于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