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能否位于报征的主体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答:临时用地可以位于报征的主体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但应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相关规定使用,不得假借临时用地名义未批先建。

发布于2023-09-30

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临时用地如何办理?答:142号文已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发布于2023-09-30

文件明确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临时用地可以占用耕地,由于永久基本农田占可稳定利用耕地的90%,部分为铁路、公路、水利等重大工程服务的临时用地能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答: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优化项目选址论证,尽量少占或者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发布于2023-09-30

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临时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除上述几类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外,对于其他临时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如何开展论证?答: 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及2号文要求,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市级或者市级...

发布于2023-09-30

2号文件下发前,已批准的符合4年使用期限的基础设施临时用地,能否在不扩大用地范围的前提下继续批准使用,使用期从首次批准之日起,不超过4年?答:《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 1280号)已明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颁布前,已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已超过2年又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用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

发布于2023-09-30

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采石场、采砂场、取料场如何办理临时用地?答:采石场、采砂场、取料场不属于临时用地范围。

发布于2023-09-30

考虑到采矿用地地理位置特殊性以及采矿周期,能否采矿用地涉及的便道、临时工棚、堆场等纳入临时用地范畴,并结合采矿周时合理确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答: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应当符合2号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采矿用地中,用于建设项目施工的便道、临时工棚等,可以依法依规使用临时用地。

发布于2023-09-30

临时用地能否续期?如能续期,明确续期的条件及审核要求?答:对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颁布前,已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已超过2年又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用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除此之外的临时用地使用限期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规[2021]2号)文件规定的执行。

发布于2023-09-30

铁路建设项目四电程用地单独办用地报批,是否需要单独办理预审、可研、初设等文件?是否要编制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答:铁路建设项目四电工程用地单独办理用地报批,应办理用地预审,可以是独立预审批复文件,也可以是与主体工程同步申报的预审批复文件。铁路建设项目四电工程用地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可研或初设中应包含四电工程相关内容。四电工程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需要编制节约集约用地专...

发布于2023-09-30

铁路建设项目四电工程用地是否纳入用地预审范围?四电工程用地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是否执行超预审总面积10%或范围重合度低于80%规定?答:铁路建设项目四电工程用地应开展用地预审,可以单独开展、也可以随铁路主体工程一同开展。四电工程用地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判定是否超预审总面积10%或范围重合度低于80%时,单独开展的单独比对,一同开展的纳入项目总用地规模予以比对。

发布于2023-09-30

主体工程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的,改路改沟改渠等如确实难以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是否可以在严格论证前提下与主体工程一同报批?答:根据89号文,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与主体工程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等,如确实难以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且主体工程符合《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管控要求的,在严格论证前提下,...

发布于2023-09-30

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是否纳入用地预审范围?答: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不纳入用地预审范围,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纳入。在判定申报用地总面积是否超预审总面积10%或范围重合度低于80%而需重新预审时,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不计入申报用地总面积或范围。

发布于2023-09-30

如何把握土地使用标准规定的功能分区之外,因特殊地质条件确需建设边坡防护等工程,其用地未超项目用地定额总规模3%的,可以一并报批?答:项目由于地质灾害隐患等安全原因,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确需建设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的,可在土地使用标准外,再额外增加边坡防护等工程用地,规模可按不超过项目申请总用地规模的3%把握。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用途、规模等均合理的,可不进行节地评价。

发布于2023-09-30

重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用地已批准的,涉及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等用地能否单独报批?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等用地,是否包括省级重大建设项目?答: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省级重大建设项目。

发布于2023-09-30

如何理解线性工程经优化设计后无法避免形成的面积较小零星夹角地且明确后期利用方式的?如互通立交内绿地是否属于明确利用方式?答: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应通过优化项目设计,尽量避免出现夹角地等非项目建设占地。确实难以避免的面积较小、分布散乱、无法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夹角地,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本期工程同步建设、用于建设与主体工程密切联系配套辅助功能的,可一并报批。对互通式立体交叉内夹角地,应尽量通...

发布于2023-09-30

89号文中关于分期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缩小用地预审范围的规定与《关于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河流)水面淹没区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558号)中有关规定如何衔接?答:自然资办函[2023]1558号文件在89号文基础上做加法,更大力度释放政策红利。一是关于分期报批。建设项目(所有类型)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分期建设内容的,可以分期申请建设用地;...

发布于2023-09-30

关于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如项目整体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报国务院审批,项目分期分段后的用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权限内,是否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答:整个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分期分段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应报国务院批准。

发布于2023-09-30

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与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 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有关规定之间有何关系?已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项目是否还需要单独做节地评价?答:《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 130号)中明确的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

发布于2023-09-30

目前尚未出台国空间规划地用途调整有关指导性文件,对规划土地用途调整依据、条件、流程等未作出规定。如何判断是否符合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情形?答:《土地管理法》明确,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国土空间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国土空间规划。

发布于2023-09-30

,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否明确具体包括哪些矿种和开采方式?答: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主要是指参考: ①原国土资源部 2006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2号)附件《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类矿产 (第三类):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 ②《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

发布于202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