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江西省《关于严格实施耕地用途管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1.耕地进出平衡申报。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产业发展、资源禀赋、用地需求等情况,开展耕地进出平衡需求调查,制定本地耕地进出平衡计划,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的申请。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

发布于2022-05-04

参照江西省《关于严格实施耕地用途管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耕地转出应严格控制范围,切实防止耕地布局的随意调整及规避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行为,优先从不稳定耕地中转出。具体范围包括:1.拟实施的国土绿化工程(含绿化带)占用耕地的;2.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3.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

发布于2022-05-04

参照江西省《关于严格实施耕地用途管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耕地转进应注重优化耕地空间布局,提升耕地质量,优先将与永久基本农田相连的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地类及已停止生产使用的设施农业建设用地等整治复垦为耕地,推动永久基本农田归并提质,实现集中连片、规模种植。具体范围包括:1.三调中标注为即可恢复、工程恢复的林地、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2.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即可恢复和工程恢复之...

发布于2022-05-04

参照江西省《关于严格实施耕地用途管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及国家贫困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临时用地应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

发布于2022-05-04

参照江西省《关于严格实施耕地用途管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稻谷、小麦、豆类、玉米、薯类等)的,原则上继续保持不变;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

发布于2022-05-04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三区三线划定的函》自然资函[2022]47号,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要充分尊重自然地理格局, 统筹发展和安全, 统筹农业、生态、城镇空间布局;坚持反向约束与正向约束相结合,避让资源环境底线、灾害风险、 历史文化保护等限制性因素, 守好底线; 设置扩展系数, 严控新增建设用地, 推动城镇紧凑发展和节约集约用地。一、强化反向约束1、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不得侵占和破坏山水林...

发布于2022-04-29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三区三线划定的函》自然资函[2022]47号,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要充分尊重自然地理格局, 统筹发展和安全, 统筹农业、生态、城镇空间布局;坚持反向约束与正向约束相结合,避让资源环境底线、灾害风险、 历史文化保护等限制性因素, 守好底线; 设置扩展系数, 严控新增建设用地, 推动城镇紧凑发展和节约集约用地。一、强化反向约束1、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不得侵...

发布于2022-04-29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三区三线划定的函》自然资函[2022]47号,生态保护红线:1、2021年6月巳上报国务院的生态保护红线方案总体保持稳定, 原则上不再调整, 因国家重大项目等确需调整的, 要依据已有规则举证说明。 按照已定规则,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 不视为占用生态保护红线。2、在确保对生态功能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前提下, 可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连片图斑不小于5亩(...

发布于2022-04-29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三区三线划定的函》自然资函[2022]47号,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1、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在纳入耕地保护目标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上划定。优先将以下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 ...

发布于2022-04-29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三区三线划定的函》自然资函[2022]47号,要求耕地应保尽保应划尽划:1、纳入耕地保护目标的必须是现状耕地, 以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城镇、 村庄不打开统计)。2021年恢复的耕地经认定可纳入耕地保护目标。2、下列现状耕地可以不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但要说明理由并提供举证材料。(1)截止到2021年底, 在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备案, 已依法批准且落实占补平衡...

发布于2022-04-29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三区三线划定的函》自然资函[2022]47号,落实三条控制线划定的优先序: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做到现状耕地应保尽保、应划尽划,确保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

发布于2022-04-2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前款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

发布于2022-04-28

海洋渔业包括海水养殖、海洋捕捞、远洋捕捞、海洋渔业服务业和海洋水产品加工等活动。海水利用业指对海水的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活动,包括利用海水进行淡水生产和将海水应用于工业冷却用水和城市生活用水、消防用水等活动,不包括海水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活动。

发布于2022-04-27

海洋产业指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所进行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包括海洋渔业、海洋油气业、海洋矿业、海洋盐业、海洋化工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电力业、海水利用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建筑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等主要海洋产业,以及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务业。海洋相关产业指以各种投入产出为联系纽带,与主要海洋产业构成技术经济联系的上下游产业,涉及海洋农林业、海洋设备制造业、涉海产品及材料制造业、涉海建筑与安...

发布于2022-04-27

海洋经济指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各类产业活动,以及与之相关联活动的总和。

发布于2022-04-27

依据2022年4月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公开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示内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公示时间: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于2022-04-26

依据2022年4月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公示内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公示时间: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于2022-04-26

依据2022年4月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公开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示内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公示时间: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于2022-04-26

依据2022年4月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村庄规划:公开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发布于2022-04-26

依据2022年4月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公开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

发布于202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