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上缘不应超出围墙顶部,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宽度;2  透空围墙上不宜设置;3  围墙顶部不应设置;4  临时围挡设置的广告应釆用喷绘、张贴等无结构形式;5  同一路段同一风格围墙上,广告设施宜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

发布于2022-05-08

依据《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当必须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时,应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位于人行道上空时,3m以下,不应突出;3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2  当位于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时,4m以下,不应突出;4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发布于2022-05-08

依据《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物室外地面起到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2  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架空线安全要求,净距应符合规划要求;3  广告设施最大高度不宜超过9m,最大外挑距离不应超过2m。

发布于2022-05-08

依据《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周围不应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2  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3  同一墙面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外立面面积的30%;4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文字或图案等形式,最大高度宜符合表4.1.2...

发布于2022-05-08

依据《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1  广告设施最大高度应符合表4.1.1的规定。2  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该建(构)筑物屋顶投影面积的1/8,设施外表面不应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其下缘距离女儿墙顶部的高度不宜大于1m。3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应妨碍相邻居住建筑日照采光。4  广告...

发布于2022-05-08

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2020年11月版》: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0604) 属于农业设施建设用地(06)中的子类,指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工厂化水产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硬化养殖池、看护房、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不能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水产养殖设施与畜牧养殖不同,也不能占用林地;建议使用或租用集体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报批审批。具...

发布于2022-05-07

我国一半左右人口居住在县域,5亿农村人口中的大部分居住在县域内的乡村地区。要提高县城辐射带动乡村能力,促进县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统筹衔接,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加快实现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一是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推动市政供水供气供热管网向城郊乡村及规模较大镇延伸,建立城乡统一的基础设施管护运行机制。二是推进县城公共服务向乡村覆盖,建立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发展城乡教育联合体,健全县乡村...

发布于2022-05-07

环境基础设施水平决定着县城人居环境和整体面貌,也是县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不少县城的环境基础设施缺口较大,如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不足、垃圾焚烧设施缺乏、黑臭水体尚未消除、蓝绿生态空间有限等。要推进县城环境基础设施提级扩能,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更好满足居民文化和生态等需要,彰显县城绿色人文风貌。一是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留历史肌理、空间尺度、景观环境。二是打造蓝绿生态空间,完善生态绿地系统。...

发布于2022-05-07

市政公用设施直接服务于县城居民,是宜居县城的重要硬件基础。不少县城的市政公用设施不完善,如管网陈旧老化、路网容量不足、老旧小区配套较差、停车场建设滞后、客运站设施落后等,降低了县城对人口的承载力和吸引力。要推进县城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较好满足居民居住和出行等生活需要。一是完善市政交通设施,优化市政道路、停车系统、公路客运站、公共交通场站和公共充换电设施。二是畅通对外连接通道,提高县城与周边大中城...

发布于2022-05-07

县城数量大、类型多,发展路径各不相同。要尊重县城发展规律,顺应县城人口流动变化趋势,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产业基础、功能定位,统筹县城生产、生活、生态、安全需要,合理确定不同类型县城的发展路径。一是加快发展大城市周边县城,支持位于城市群和都市圈范围内的县城融入邻近大城市建设,发展成为与邻近大城市通勤便捷、功能互补、产业配套的卫星县城。二是积极培育专业功能县城,支持具有资源、交通等优势的县...

发布于2022-05-07

2022年5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其中提高县城辐射带动乡村能力,促进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需要从以下3点着手:1、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推动市政供水供气供热管网向城郊乡村及规模较大镇延伸,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推进县乡村(户)道路连通、城乡客运一体化。以需求为导向逐步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和千兆光网向乡村延伸。建设...

发布于2022-05-06

2022年5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其中加强历史文化和生态保护,提升县城人居环境质量,需要从以下5点着手:1、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传承延续历史文脉,厚植传统文化底蕴。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保留历史肌理、空间尺度、景观环境。加强革命文物、红色遗址、文化遗产保护,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县城建设...

发布于2022-05-06

2022年5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其中强化公共服务供给,增进县城民生福祉,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完善医疗卫生体系。推进县级医院(含中医院)提标改造,提高传染病检测诊治和重症监护救治能力,依托县级医院建设县级急救中心。支持县域人口达到一定规模的县完善县级医院,推动达到三级医院设施条件和服务能力。推进县级疾控中心建设,配齐疾病监测...

发布于2022-05-06

2022年5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其中完善市政设施体系,夯实县城运行基础支撑,需要从以下7点着手:1、完善市政交通设施。完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健全配套交通管理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以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系统。优化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布局,加快建设充电桩。完善公路客运站服务功能,加强公...

发布于2022-05-06

2022年5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其中培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稳定扩大县城就业岗位,需要从以下5点着手:1、增强县城产业支撑能力。重点发展比较优势明显、带动农业农村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产业,统筹培育本地产业和承接外部产业转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突出特色、错位发展,因地制宜发展一般性制造业。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培育农产品加工业...

发布于2022-05-06

2022年5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其中科学把握功能定位,分类引导县城发展方向,需要从以下5点着手:1、加快发展大城市周边县城。支持位于城市群和都市圈范围内的县城融入邻近大城市建设发展,主动承接人口、产业、功能特别是一般性制造业、区域性物流基地、专业市场、过度集中的公共服务资源疏解转移,强化快速交通连接,发展成为与邻近大城市通勤便捷...

发布于2022-05-06

依照《森林法》相关规定,采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如下:(1)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1倍以上5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2)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

发布于2022-05-05

依照《森林法》相关规定,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及其处罚如下:(1)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2)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

发布于2022-05-05

围填海是指通过人工修筑堤坝、填埋土石方等工程措施将天然海域空间改变成陆地,以拓展社会经济发展空间的人类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新增围填海项目要同步强化生态保护修复,边施工边修复,最大限度避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的围填海项目,由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恢复海域原状,依法从重处罚。对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置合法合...

发布于2022-05-05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该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该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

发布于2022-05-05